美國客家聯合會章程 | Dec. 05. 2000 |
第一章 | 名稱 |
本會定名為美國客家聯合會,由旅居美國客家社團組成之。 |
第二章 | 會址 |
本會會址設在美國加州區內,並在加州其它縣市設置連絡處。 |
第三章 | 宗旨 |
本聯合會非營利性、非政治性、非宗教性的社團,以促進加州地區各客家宗 親之福利為宗旨: | |
一、保存、發揚客家文化及傳統精神。 二、幫助社區政府機構及服務機構,促進客家同鄉互相合作。 三、維護客家鄉親、客家社團之權利及福祉。 |
第四章 | 會員 |
一、基本會員:美國區內,各客家社團贊同本會宗旨,並每年完成繳納會費 (美金
$200.00元)者。 二、贊助會員:其他相關社團,贊同本會宗旨,經聯合會內各基本社團會長或其化理人,聯席會議過半數通過,並完成繳納會費每年$200.00元得成為贊助會員。 三、會務:基本會員、贊助會員,入會六個月以上,均有投票權,並得參加聯合會聯席會議之權利和義務。 |
第五章 | 組織 |
一、聯會設會長和副會長各一名,由聯合會成員於2000年12月中推選,任期一年,並得連任一次。 財務長、秘書長:襄佐聯合會會長暨協助管理聯合會會務,由會長聘任之。 二、聯合會成員:依各客家社團依屬性、組織,而單獨推動發展各客家社團之社團之特性,進而促進客家鄉親之團結和合作。 |